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23號債權人 李明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建銘 、 陳威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5年7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聲請狀附
件之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05年9月30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之規定,利息係自到期日起算。)㈡確認債務人盧建銘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盧建銘、陳威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欄所載「未載到期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並陳報到期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