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7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未注意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肇致本次車禍,且為肇事主因,並因此導致告訴人受有右顏面壓砸傷併右眉4公分撕裂傷、左肘及左前臂壓砸傷、右前臂挫擦傷、左手挫擦傷、左膝挫擦傷、左手腕舟狀骨骨折及左腕扭挫傷等傷害,兼衡告訴人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之肇事次因,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無前科之素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有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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