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1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糧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已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