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債務人 陳淑珍 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104年4月1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自104年1月1日起任職於信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基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此有信基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8頁),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清償13,612元,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871元,總清償金額572,453元,清償成數為
9.2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6份,預估保單解約金為5,741元,此有國泰人壽103年11月21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下稱聲請更生卷第94-1至95頁)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82,187元,扣除必要支出434,946元後,餘額為147,241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方案受償總額572,453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12,129元,扣除健保費651元及父母扶養費2,00
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9,478元,尚低於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新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人所列更生期間每月必要支出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另債務人之父 陳金池 (00年00月生)、 蔡敏英 (00年00月生
),育有債務人及其兄姐 陳文昌陳福梅 3名子女,其二人除每月各領取敬老津貼3,500元外,名下均無任何財產所得(見聲請更生卷第66至68頁、第72至74頁),堪認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若依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債務人應分擔父母之扶養費為6,226元【計算式:(12,840×2)-(3,500×2)÷3=6,226元】,而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需支出父母親扶養費2,00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應認合理。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為20,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2,129元後,餘額為7,
871元,債務人願將上開餘額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願提供其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至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2.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61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2期至72期每期清償7,87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6,212,632元。││4.清償總金額:572,453元。││5.總清償比例:9.2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5,772│363│21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338│647│374│├──┼──────────────┼─────┼────┼────┤│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828│377│21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7,873│477│276│├──┼──────────────┼─────┼────┼────┤│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34,493│2,705│1,564│├──┼──────────────┼─────┼────┼────┤│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3,891│512│296│├──┼──────────────┼─────┼────┼────┤│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0,259│965│558│├──┼──────────────┼─────┼────┼────┤│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09,808│2,651│1,53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7,079│1,155│668│├──┼──────────────┼─────┼────┼────┤│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84,855│3,034│1,755│├──┼──────────────┼─────┼────┼────┤│11│磊豐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66,708│146│85│├──┼──────────────┼─────┼────┼────┤│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1,037│419│242│├──┼──────────────┼─────┼────┼────┤│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68│30│17│├──┼──────────────┼─────┼────┼────┤│1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2,925│28│16│││公司台灣分公司││││├──┼──────────────┼─────┼────┼────┤│1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535│71│41│├──┼──────────────┼─────┼────┼────┤│1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563│32│18│├──┼──────────────┼─────┼────┼────┤││合計│6,212,632│13,612│7,871│├──┴──────────────┴─────┴────┴────┤│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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