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646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保民宮法定代理人 洪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賴宏庭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隆 被告 連梁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