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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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86號聲請人乙○○
號2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96年9月4日│18,855元│S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