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他字第1119號、98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貳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於民國98年8月5日查獲一件從美國郵寄至宜蘭縣○○鎮○○路○段○○○巷○號1樓、收信人載為「甲00000000」之平信包裹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2.56公克)後,經窮盡一切方法調查仍無法查得「甲00000000」究係何人,以致未能查得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2.56公克)之實際持有人。惟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2.56公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於98年8月5日查獲一件從美國郵寄至宜蘭縣○○鎮○○路○段○○○巷○號1樓、收信人載為「甲00000000」之平信包裹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2.56公克)後,經窮盡一切方法調查仍無法查得「甲00000000」究係何人,以致未能查得上開大麻毒品之實際持有人等情,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8年5月5日北郵緝移字第0980100282號函及所附之扣押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98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09852042710號函及所附之調查筆錄等在卷可憑。而扣案疑似大麻之物一包(淨重2.56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8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800443260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則該包大麻自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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