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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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煙草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49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8年12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80063612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本件扣案大麻煙草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係無主物而以99年度他字第1079號簽結在案,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