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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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67號原告 陳品儒 上列原告因被告 張傅愷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40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第65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財物損失35690元,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工資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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