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 張玉青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915元,嗣原告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再擴張聲明請求被告賠償3,64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已徵及免徵裁判費29,116元,原告尚欠第一審裁判費8,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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