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 廖國竣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聖賢林進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97號),惟被告游聖賢、林進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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