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勞簡字第19號反訴原告乙○○
59巷反訴被告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96年2月7日具狀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