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醫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