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863號
聲請人 雍喩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順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863號
聲請人 雍喩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順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