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麗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