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林政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4月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
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年4月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1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九││1│1000│││01│││││││├─┼───────────────┼──────────────┼────┼───┼────┼───┤│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五││1│1000│││02│││││││├─┼───────────────┼──────────────┼────┼───┼────┼───┤│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一││1│1000│││03│││││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五││1│1000│││04│││││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二││1│1000│││05│││││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四││1│1000│││06│││││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六││1│1000│││07│││││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八││1│1000│││08│││││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E0000000─四││1│1000│││09│││││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E0000000─三││1│1000│││10│││││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E0000000─五││1│1000│││11│││││0││├─┼───────────────┼──────────────┼────┼───┼────┼───┤│00│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六NX0000000─九││1│3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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