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債權人 林國容 債權人 張德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業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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