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原告 林昱志 被告 林世閔
林順林建辰 涂浩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昱志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被告林建辰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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