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廷選任辯護人江彗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5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科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科廷於民國102年7月13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2樓之宿舍內,基於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他命而吸、呼該煙霧後,供給 蕭越元 亦吸、呼甲基安非他命之煙霧;復又由被告吸入甲基安非他命之煙霧,再呼入蕭越元口腔使蕭越元亦吸入甲基安非他命煙霧,而以此等方式接續幫助蕭越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蕭越元於翌(14)日,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313室之宿舍內,為警查獲採尿送驗,並扣得被告交付其保管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另案廢棄),且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起訴書漏載,由本院逕予補充)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之規定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臺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按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及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均無論究之必要。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蕭越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唸博士班,蕭越元是碩士班的學弟,他曾經為了選課及選指導教授的問題,撥打我所使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找我,我請他到我宿舍找我討論,時間大約是在103年7月初,該次見面我們沒有一起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也沒有發生性行為,之後因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到期,我在103年7月9日停話,蕭越元沒有我其他的行動電話門號,所以他沒再找過我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詳閱蕭越元歷次警詢、偵訊及法院訊問時之證述,蕭越元所指述本案情節供述反覆、前後矛盾,可見蕭越元係捏造事實、誣指被告,請諭知被告無罪等語。
五、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蕭越元於警詢、偵訊、法院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㈢UT網際空間-聊天室對話紀錄截圖6張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2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㈤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2年
7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2年7月14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2年7月30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㈦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845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0
3年3月20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各1份、㈧亞太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紙、㈨法務部調查局103年5月13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
1紙檢附被告103年5月8日測謊同意書及身心狀況調查表影本1紙、㈩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03年9月29日雲科大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為其主要論據。
六、經查:㈠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同條項款附表(即其附表二編號89)所載之相類製品,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之相關函釋,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似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見司法院編印之「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㈠」第282頁、第292頁、第293頁),可見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53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文獻Clark'sIsolationandIdentification
ofDrugs一書之記載:人體施用安非他命後,主要代謝物中有未改變形態之安非他命,而無甲基安非他命;而人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主要代謝物中未改變形態之甲基安非他命佔施用劑量達百分之43,而安非他命則約為百分之5,依據前述情形,可由尿液檢驗結果研判係施用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尿液檢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陽性者佔大多數,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意旨可參(見司法院編印之「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㈠」第168頁)。茲查,本案卷附之證人蕭越元經採尿送驗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毒偵845卷第14頁)。準此,本案被告及證人蕭越元所指之「安非他命」,及相關筆錄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應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爰逕予更正,合先敘明。
㈡蕭越元於102年7月13日19時12分前之某時許,以其帳號、
密碼登入UT網際空間-聊天室,並以匿稱「小帥約」與人聊天,嗣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蕭越元與員警 喬裝 之網友(匿稱「17/5找學生HI尬爽」)互相聊天(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後,蕭越元另提供通訊軟體LINE帳號予員警,雙方互加為好友後繼續聊天(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載)。警方由蕭越元回覆之對話內容,研判蕭越元疑似有施用毒品之嫌疑,而於
102年7年14月21時10分許,前往蕭越元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313室宿舍,徵得蕭越元同意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復經蕭越元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
3月5日釋放,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已於103年
3月19日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廢棄等情,有UT網際空間-聊天室聊天紀錄、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扣案物照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2年7月30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845號聲請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見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5至6頁反面、第7頁反面、第8頁、第13頁、102年度毒偵字第845號卷《下稱毒偵845卷》第14頁、第18頁、第46頁、第60頁、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卷《下稱本院毒聲卷》第14至15頁)附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應堪採信為真實。
㈢惟上開事證,僅足證明員警曾於102年7月14日至蕭越元前
揭宿舍進行搜索時,確實在上開地點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以及蕭越元於102年7月14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至於被告是否涉有本案犯行,應另以確實證據證明之。而關於本案案發經過,證人蕭越元歷次證述內如下:
⒈於102年7月14日警詢時指稱:102年7月11日上午6時
許,學長(即被告,下同)在雲林縣斗六市○○路附近(學長居住地)將吸食器交給我保管幾天。我最後一次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是在102年7月14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的鳳城飯店(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施用安非他命。最後一次吸食安非他命所使用的工具及安非他命都是一個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所提供的,沒有年籍資料及電話等語(見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5至6頁)。
⒉於102年7月15日偵訊時證稱:警察在我租屋處扣到一組
吸食器是學長的,因為他說另一半回來,怕被看到,就請我幫他保管,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我在UT網際空間-聊天室的帳號是小帥約,LINE的帳號是CRAIG,網路聊天時有提到我有工具,是剛好學長有將吸食器交給我保管才會這樣說,通常聊天都會聊到毒品,但都是他們在玩,我不會用,我最近沒有施用安非他命等語(見毒偵845卷第
7至8頁)。⒊於102年9月4日法官訊問時證稱:我當初上聊天室只是
單純找一個炮,但從對方回應的話語來看,我覺得對方好像一定要碰毒,所以我就騙他說我已經有吸食過,就我的經驗,通常這種有在玩的人,如果我跟他說我沒有東西的話,通常他是不會理你的,所以我就跟他說我有吸食過,但我馬上補一句就是我只是找解而已,找解的意思就是不碰藥做愛。是因為警方一直在LINE上引誘我,他一直說他自己有東西然後可以請我,他很想要跟我玩,他覺得可以讓我很舒服之類,我才會受不了被引誘,才會在當晚跑去找我學長,跟我學長借工具,過程中可能有被他餵食那一口,可是我本身是沒有在碰的等語(見本院毒聲卷第8頁)。
⒋於102年10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被採尿的前一天凌
晨在網路上遇到學長,學長問我要不要找他聊天,因為我和學長住很近就過去找學長,我就在他房間聊天說到我最近壓力大,學長問我要不要放鬆一下,我說好。然後學長說是要錢的,我問學長要多少錢,他說新臺幣(下同)1,
000元,我有拿1,000元現鈔交給學長。學長才拿出玻璃管和圓形容器和吸管(1組)並點火,學長就在那裡吸煙霧呼煙霧,本來我在旁邊看,學長叫我過去試幾口,我就照學長教我的,吸吸食器的煙霧再吐煙霧,然後學長又餵我一口,就是他先吸煙霧,再用他的嘴吹到我嘴裡面吸入煙霧。學長說這是另一種方式。我們兩人一邊吸食煙霧一邊聊天,一邊用電腦看港劇,我一直待到早上6點多離開。我要走的時候,學長說他的吸食器要寄放我這裡,因為跟他住一起的人要回來,我答應後,學長就把吸食器交給我帶走。回到自己宿舍我又上聊天室,遇到對方說也想要high,我說我沒有東西,對方說自己有,問我要不要一起用,我說好。我就告訴對方我住哪裡,對方來以後叫我拿工具出來,我拿出學長給我的吸食器後,對方就說是警察,並帶我回去做筆錄和採尿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5586號卷《下稱偵5586卷》第9至10頁)。
⒌於103年2月21日偵訊時證稱:有先拿1,000元給學長(
即被告,下同),學長取出玻璃管、容器、吸管點火,學長叫我吸煙霧再吐霧,之後學長再吐煙霧到我嘴裡等語(見偵5586卷第26頁)。
⒍於103年6月2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碩士班一年級剛入
學不久有跟被告發生性關係,那是第一次,第二次發生性關係是在102年7月採尿前一天晚上,那一天有個網友在網上先找到我,然後又有一個人找我,網路上聊一聊才發現是被告,被告就在網路上邀約我去他的房間,被告住在我的附近,我就去找被告,聊一下天之後我們就發生性關係,這次有施用安非他命,被告有先吸入安非他命,再吹入我的口中給我吸,我也有去吸被告燒烤的安非他命。警詢時因為不想多咬一個出來,就把以前去過的飯店跟警察說,實際上施用安非他命的地點是在被告的宿舍。102年
7月14日警察在我斗六市○○路○○○○巷○○號313室宿舍查獲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這是被告交給我的,原本我是想跟他借,但我和他發生性行為後,因為已有玩到就不想借了,沒想到他說他的B要回來,他不想讓B看到就說要把吸食器寄放給我,後來被警察扣走,我去被告樓下說吸食器被我打破,然後就在他樓下拿4、500元給被告等語(見偵5586卷第55至58頁)。
⒎於103年6月2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有去過被告宿舍2
次。第二次有跟被告在他的宿舍內一起施用安非他命,當時被告有吸煙霧後吹入我口中,扣案的吸食器是被告交給我的等語(見偵5586卷第74頁)。
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去過被告宿舍2次。第一次是
碩一剛入學時,101年8、9月間,第二次就是102年7月13日,2次都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發生性行為。102年7月13日晚上我在宿舍登入UT網際空間-聊天室,我與由警察喬裝的網友聊天後互加為LINE好友約好隔天見面,翌日(即14日)凌晨1、2點時,我在聊天室遇到被告,被告剛好有空,所以我3、4點時就去被告宿舍,我們一起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發生性行為,被告有吸煙霧後吹入我口中,上午6、7點要走時,被告說有人要去他那裡,就把扣案的吸食器交給我,可能是要我幫他保管,我原本打算要跟他借,沒想到他先開口要放在我這,所以我就先帶回宿舍,102年7月14日晚上被警察扣走後,我就以吸食器壞了為由賠償4、500元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6至82頁)。
⒐觀諸證人蕭越元歷次所述,其究竟於何時與被告見面、於
何時、何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以及扣案之吸食器是否被告所交付等重要事項,前後證述不一,是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102年7月13日晚上至14日晚上為警查獲之期間係在斗六,且於102年7月14日凌晨,前往被告住處一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是否真實,即非無疑。
㈡復徵諸附表一編號3、5、8,證人蕭越元稱「昨天跟今天
有玩」、「我現在是回家所以沒帶」、「東西放在斗六」之對話內容,以及附表二編號5、6,員警詢問證人蕭越元「哪時候回斗六啊」,證人蕭越元回稱「明天吧」,附表二編號9、10②,員警稱「約明天去你家玩~我順便回家」,證人蕭越元回稱「也是可以啊」,附表二編號21②、22②,員警問「你明天幾點要回去」,證人蕭越元稱「下午或晚上吧」,由上揭對話內容以觀,證人蕭越元表示其人在彰化住處,沒有帶工具回家,且在隔天即102年7月14日的下午或晚上才要返回斗六,衡以,證人蕭越元與員警喬裝之網友並非熟識,2人亦僅是在網路聊天室或透過LINE聊天,證人蕭越元實無謊稱其人不在斗六之動機及必要;再者,證人蕭越元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除非假日有事要處理,不然一般假日都會回家,102年7月13、14日在趕報告,所以沒有回家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102年7月13、14日為星期六、日(見本院卷第93-1頁),果若證人蕭越元當時留在斗六未返回彰化,以證人蕭越元當時極欲與他人為性行為之心態(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0①),大可直接表明其所在位置,並與對方相約見面,是其與對方相約翌日(即102年7月14日)下午或晚上返回斗六後再聯絡見面,實係多此一舉,亦難排除證人蕭越元與員警對話時之所在位置係在彰化住處之可能性。
㈢證人蕭越元與員警喬裝之網友相約於102年7月14日聯絡見
面,並講明由網友提供毒品、證人蕭越元提供工具,2人共同施用毒品以助性,有如附表二編號14③、15②、31①、32
③、33、41②、42②、44②、46②、47①、48①之LINE對話內容可參,且由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46②,證人蕭越元稱「東西放在斗六」、「我有工具」等語,果若證人蕭越元手上並無工具,豈會明確回覆上情,況證人蕭越元與網友聯絡之目的係為共同施用毒品,吸食器為重要的工具,為能順利達成施用毒品助性之目的,自會在事先即確認斯時可以取得工具,以免乘興而去,敗興而歸,據證人蕭越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被告有工具,也確定可以借得到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惟依證人蕭越元上揭證述,其在10
2年7月13日前,僅與被告接觸過1次,而該次是在101年
8月間,時間差距已約1年,則證人蕭越元如何能夠肯定與其已近1年未碰面之被告一定會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是其上揭證述,亦有可疑。
㈣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交付其保管,因遭警察查扣而賠償
被告4、500元,固據證人蕭越元證述在卷(出處同前),惟被告已明確否認上情,而本案偵查機關並未在扣案吸食器上採集指紋或口水送鑑定比對,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經使用過扣案之吸食器,且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證人蕭越元所述為實,自不得遽以證人蕭越元之單一證述,遽認前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以及被告有於102年7月13日,在被告上開宿舍內,使用前開吸食器幫助證人蕭越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為真。
六、綜上所述,被告被訴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僅有證人蕭越元一人之證述,而其指述並有前後不一之矛盾,已如前述,自難採信;且本案除證人蕭越元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是否確有上開犯行,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性之懷疑,形成被告犯有如公訴意旨所列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之確切心證,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附表一:UT-網際空間-聊天室對話內容┌─┬───┬──────────────────────┐│編│時間│對話內容││號│││├─┼───┼──────────────────────┤│1│19:12│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我是比較想找解而已│├─┼───┼──────────────────────┤│2│19:13│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你剛有呼│├─┼───┼──────────────────────┤│3│19:13│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昨天跟今天有玩│├─┼───┼──────────────────────┤│4│19:13│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呵呵~工具自有?│├─┼───┼──────────────────────┤│5│19:13│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我現在是回家所以沒帶│├─┼───┼──────────────────────┤│6│19:14│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啥意思??│├─┼───┼──────────────────────┤│7│19:14│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聽不懂│├─┼───┼──────────────────────┤│8│19:14│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東西放在斗六│├─┼───┼──────────────────────┤│9│19:14│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是喔~你是學生?│├─┼───┼──────────────────────┤│10│19:14│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你沒工具?│├─┼───┼──────────────────────┤│11│19:15│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研究生算學生ㄇ│├─┼───┼──────────────────────┤│12│19:15│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XD│├─┼───┼──────────────────────┤│13│19:15│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借人了│├─┼───┼──────────────────────┤│14│19:15│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換照聊?│├─┼───┼──────────────────────┤│15│19:15│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雲科大還是環球│├─┼───┼──────────────────────┤│16│19:15│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恩~LINE帳號給│├─┼───┼──────────────────────┤│17│19:16│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我老家也住斗六~我在彰化工作│├─┼───┼──────────────────────┤│18│19:16│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craig1014│├─┼───┼──────────────────────┤│19│19:16│給﹝17/5找學生HI尬爽﹞的密語彰化→小帥約說:││││craig1014│├─┼───┼──────────────────────┤│20│19:16│給﹝彰化→小帥約﹞的密語17/5找學生HI尬爽說:││││真是有緣ㄟ│└─┴───┴──────────────────────┘
附表二: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編│對話內容││號├───────────┬─────────────┤││蕭越元│員裝喬裝之網友│├─┼───────────┼─────────────┤│1││①HI│││├─────────────┤│││②在嗎?│├─┼───────────┼─────────────┤│2│HAPPY(貼圖)││├─┼───────────┼─────────────┤│3││①真歡樂│││├─────────────┤│││②我家也住斗六│├─┼───────────┼─────────────┤│4│ㄏ││├─┼───────────┼─────────────┤│5││哪時候回斗六啊?│├─┼───────────┼─────────────┤│6│明天吧││├─┼───────────┼─────────────┤│7││真假?│├─┼───────────┼─────────────┤│8│①嗯啊│││├───────────┤│││②怎麼了││├─┼───────────┼─────────────┤│9││約明天去你家玩~我順便回家││││~│├─┼───────────┼─────────────┤│10│①是喔,雖然我是比較想││││今天找解說XDDDD│││├───────────┤│││②也是可以啊││├─┼───────────┼─────────────┤│11││①是喔│││├─────────────┤│││②明天可以玩整天│││├─────────────┤│││③你住斗六哪啊?│├─┼───────────┼─────────────┤│12│①你要怎麼去啊?│││├───────────┤│││②雲科附近阿││├─┼───────────┼─────────────┤│13││①我都開車ㄟ│││├─────────────┤│││②怎?│├─┼───────────┼─────────────┤│14│①沒│││├───────────┤│││②問問而已==│││├───────────┤│││③可是我邊沒東西了喔││├─┼───────────┼─────────────┤│15││①那你今天是怎哪呼的啊?│││├─────────────┤│││②我可以帶過去請你~│├─┼───────────┼─────────────┤│16│我去台中找朋友││├─┼───────────┼─────────────┤│17││①(貼圖)│││├─────────────┤│││②跑去玩吼│├─┼───────────┼─────────────┤│18│①是說今天屌好脹,好想││││被幹射說│││├───────────┤│││②我乾哥啦│││├───────────┤│││③ㄆ││├─┼───────────┼─────────────┤│19││①哈~呼煙都會這樣│││├─────────────┤│││②你煙呼多久了?│├─┼───────────┼─────────────┤│20│①ㄏㄏ│││├───────────┤│││②一天了││├─┼───────────┼─────────────┤│21││①(貼圖)│││├─────────────┤│││②你明天幾點要回去?│├─┼───────────┼─────────────┤│22│①都可以啊│││├───────────┤│││②下午或晚上吧│││├───────────┤│││③我先下樓吃飯,等等療││├─┼───────────┼─────────────┤│23││①恩恩│││├─────────────┤│││②應該不會封鎖我吧│├─┼───────────┼─────────────┤│24│①哈│││├───────────┤│││②怎麼會│││├───────────┤│││③話說你喜歡怎麼玩?│││├───────────┤│││(貼圖)││├─┼───────────┼─────────────┤│25││剛剛也去吃飯│├─┼───────────┼─────────────┤│26│①恩│││├───────────┤│││②所以你明天幾點要去斗││││六?│││├───────────┤│││③再忙?││├─┼───────────┼─────────────┤│27││①恩,在弄個專案│││├─────────────┤│││②抱歉ㄋㄟ│││├─────────────┤│││③(貼圖)│├─┼───────────┼─────────────┤│28│①ㄏㄏ│││├───────────┤│││②你忙││├─┼───────────┼─────────────┤│29││①不好意思│││├─────────────┤│││②留電?│├─┼───────────┼─────────────┤│30│本來想問你接受3P嗎(誤││││)││├─┼───────────┼─────────────┤│31││①明天方便聯絡│││├─────────────┤│││②好阿│├─┼───────────┼─────────────┤│32│①不是有line了│││├───────────┤│││②恩│││├───────────┤│││③0000000000││├─┼───────────┼─────────────┤│33││0000000000│├─┼───────────┼─────────────┤│34│怎麼呼?││├─┼───────────┼─────────────┤│35││①Jimmy│││├─────────────┤│││②你說3p是?│├─┼───────────┼─────────────┤│36│哈││├─┼───────────┼─────────────┤│37││另一個?│├─┼───────────┼─────────────┤│38│剛好在跟一個朋友聊天而││││已││├─┼───────────┼─────────────┤│39││喔│├─┼───────────┼─────────────┤│40│①他假日才放假,明天他││││可能沒辦法吧│││├───────────┤│││②我只是先問問而已XD│││├───────────┤│││③你喜歡怎麼玩?││├─┼───────────┼─────────────┤│41││①呵│││├─────────────┤│││②吸奶,哈屌,聞菊花│├─┼───────────┼─────────────┤│42│ㄆ│││├───────────┤│││②你有那些東西啊?││├─┼───────────┼─────────────┤│43││①煙│││├─────────────┤│││②你呢?剩哪些?│├─┼───────────┼─────────────┤│44│①rush?│││├───────────┤│││②我都沒==││├─┼───────────┼─────────────┤│45││我沒工具│├─┼───────────┼─────────────┤│46│①學生宿舍不好意思放東││││西XD│││├───────────┤│││②我有工具││├─┼───────────┼─────────────┤│47││①所以明天要跟你共用│││├─────────────┤│││②你OK?│├─┼───────────┼─────────────┤│48│①OK阿│││├───────────┤│││②你預計幾點過去啊?││├─┼───────────┼─────────────┤│49││①下午吧│││├─────────────┤│││②4、5點│├─┼───────────┼─────────────┤│50│恩恩││├─┼───────────┼─────────────┤│51││(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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