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761號),本院於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計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計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計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係屬誤寫,爰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計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