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3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雅娜‧碧后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雅娜‧碧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傷害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雅娜‧碧后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