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75號原告大葉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1,0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