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二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合安交通有限公司間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丙○○追加請求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原告丁○○、乙○○分別追加請求各新台幣壹佰萬元,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述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丙○○、丁○○、乙○○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壹萬零貳元、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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