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耀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27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劉耀明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確認本件事實理由三之借款總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請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