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741,749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欠款明細查詢單,核借據第六條有關違約金之約定,並無利率之填載,尚無從推知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加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加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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