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59號聲請人 林粮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度台聲字第8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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