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01號聲請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粟振庭 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