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52號聲請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粟振庭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