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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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33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再審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7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5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判決人甲○○因患淋巴癌,於95年10月2日至台大醫院接受化療,目前在家療養云云,而聲請再審。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