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聲請人 陳怡君
陳君達 林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 邱士軒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