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詠新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仲相對人即債務人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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