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64號債權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雷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登記資料,以釋明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