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鄭秋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50元,及其中①706元、②2,952元、③3,547元、④2,987元、⑤3,886元部分均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4.7%、②14.71%、③9.7%、④7.7%、⑤4.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