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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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合成 債務人 陳信男紅木莊工程行
沈敬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6,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民國)1426,582元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375%自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2.185%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2.31%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31%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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