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監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55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顯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邱泰民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法官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