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謝蔚文
一、上列原告與如附表所示被告等2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3,63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5237.63㎡+95.25㎡+92.92㎡+184.46㎡+141.11㎡)×應有部分149/630=9,113,6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288元。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陳水龍 ,惟其住居所記載「屏東縣鹽埔鄉」而未據提出明確之住居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被告陳水龍正確住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㈢、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㈣、另提出系爭5筆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5筆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暨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姓名│住址│├──┼─────┼───────────────────┤│1│ 陳文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2│ 邱春香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3│ 洪志明 │住屏東縣○○鄉○○街○號│├──┼─────┼───────────────────┤│4│ 陳豐原 │住屏東縣○○鄉○○路○○○○號│├──┼─────┼───────────────────┤│5│ 陳玩辰 │住屏東縣○○鄉○○路○○號│├──┼─────┼───────────────────┤│6│ 陳豐春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7│ 邱穎淳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8│ 李玟 錡│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9│ 林著豊 │住屏東縣○○鄉○○路○○號│├──┼─────┼───────────────────┤│10│ 鄭素珍 │住屏東縣○○鄉○○路○○巷○○號│├──┼─────┼───────────────────┤│11│ 呂金枝 │住屏東縣○○鄉○○街○○號│├──┼─────┼───────────────────┤│12│ 呂正長 │住屏東縣○○鄉○○街○○號│├──┼─────┼───────────────────┤│13│ 呂荷香 │住屏東縣○○鄉○○街○○號│├──┼─────┼───────────────────┤│14│ 呂金山 │住屏東縣○○鄉○○街○○號│├──┼─────┼───────────────────┤│15│ 呂盈欣 │住屏東縣○○市○○路○○○號│├──┼─────┼───────────────────┤│16│ 呂笙鈺 │住屏東縣○○市○○路○○○號│├──┼─────┼───────────────────┤│17│ 呂榛鈺 │住屏東縣○○市○○路○○○號│├──┼─────┼───────────────────┤│18│ 邱建樹 │住屏東縣○○鄉○○路○○號│├──┼─────┼───────────────────┤│19│ 李炎能 │住屏東縣○○鄉○○路○○○○號│├──┼─────┼───────────────────┤│20│ 洪于雯 │住屏東縣○○鄉○○街○號│├──┼─────┼───────────────────┤│21│ 洪聖凱 │住屏東縣○○鄉○○街○號│├──┼─────┼───────────────────┤│22│ 洪禾森 │住屏東縣○○鄉○○街○號│├──┼─────┼───────────────────┤│23│ 林尊鎮 │住屏東縣○○路00巷0○0號│├──┼─────┼───────────────────┤│24│ 呂文龍 │住屏東縣○○鄉○○街○號│├──┼─────┼───────────────────┤│25│ 陳敏榮 │住屏東縣○○鄉○○街○號之3│├──┼─────┼───────────────────┤│26│ 邱銘崇 │住屏東縣○○鄉○○路○○號│├──┼─────┼───────────────────┤│27│陳水龍│住屏東縣鹽埔鄉│├──┼─────┼───────────────────┤│28│邱 進來 │住屏東縣鹽埔鄉豐年10號│├──┼─────┼───────────────────┤│29│ 陳亮宏 │住屏東縣○○鄉○○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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