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1執丙48│徒刑│90.08.30│基隆地││90年易字第│91.02.06││3號││至│檢90偵│基隆地院│542號│││竊盜│七月│90.09.10│3880號││90.12.14││││││││││└────┴───┴────┴───┴────┴─────┴────┘┌────┬───┬────┬───┬────┬─────┬────┐│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1執丙43│徒刑│90.8月底│基隆地││90年訴字第│91.03.07││0號││至│檢90毒│基隆地院│659號│││毒品│八月│90.11.19│偵1523││91.0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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