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83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瑀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鍾宜 螢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財產所得資料,惟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復經職權查得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9,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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