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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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債務人 藍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9日發函命於文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函文已於113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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