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

債權人 吳雅筑

上列債權人吳雅筑因與債務人 鄭惟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雅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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