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志明 被告 郭庭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