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甲0000000000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已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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