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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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3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任遠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