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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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明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榮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美娥
一、債務人張榮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榮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榮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