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被告紅石攀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千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