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5日上午10時55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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