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4號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嗣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2454號被告送達證書二紙及具保人送達證書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二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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