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合峰通信│聯邦商業銀│98年10月26日│30,000元│0000000││││器材行陳│行田心分行│││││││彥華││││││├───┼─────┼─────┼──────┼─────┼─────┼──┤│002│新合峰通信│聯邦商業銀│98年11月12日│33,600元│0000000││││器材行陳│行田心分行│││││││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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