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千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
(一)債務人詹千葶於民國8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
000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4月07日止累計18,649元正未給付,(其中5,75
3元為本金,12,896元為利息(2003/1/25~2014/04/0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千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7日止累計479,116元正未給付,其中142,573元為消費款;336,543元為循環利息(2002/6/22~2014/04/0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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