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建寬 被告 陳慧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5號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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